2007年9月1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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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家属告医院被驳回是人事争议非劳动争议
景永利 刘强平

  一位医生因病死亡,家属以劳动争议为由起诉医院,要求对方报销医疗费并支付抚恤金。但因其争议是人事争议而非劳动争议,9月17日,新乡市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
  史某于1986年到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卫生院工作。2005年8月史某病逝。
  妻子邵某因报销医疗费和支付抚恤金问题与卫生院发生纠纷,邵某遂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6年7月,新乡市卫滨区劳动仲裁委员裁决,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卫生院应为邵报销医疗费和支付抚恤金。
  平原乡卫生院认为,史某和医院的纠纷确系因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人事争议,而非劳动争议。因此,不适用劳动仲裁。为此,平原乡卫生院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劳动仲裁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双方发生的纠纷应属于事业单位与其员工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人事争议应先经过人事仲裁而非劳动仲裁,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因此,判决确认该劳动仲裁无效。
                                      (景永利  刘强平)